快应用广告接入样式与规范说明
为规范广告的接入样式、场景展示逻辑,提高广告变现效率,对广告的展示场景/界面渲染制定如下要求。开发者接入广告时,需将平台要求与产品的实际场景进行结合,按照平台要求进行广告设计。若未按照要求进行广告接入和设计,平台将会根据业务规范进行警告或处罚。
一、广告请求与展示规范
1、整体规范
1)禁止广告请求失败后频繁重复请求;
2)在设备后台运行的快应用中不应出现广告,应让用户能清楚判断与广告关联的具体快应用;
3)广告弹出场景、频率、内容不能影响快应用的正常使用,且在广告界面中需提供清晰可见的“关闭”选项。
4)广告密度:单一页面内最多只能呈现2条广告内容。
2、分广告位规范
开屏广告:
1)开屏广告需要有显著的广告标识和统一的跳过按钮,不允许绘制假的“领取”、“跳过”等按钮;
2)开屏广告不得欺骗误导用户,如果存在跳转行为,需要展示明显的跳转按钮;
3)开屏广告跳转按钮与关闭按钮需明显区分,不得相互覆盖或过于接近;
4)开屏广告不得模仿其他应用的界面或系统通知、提示消息等作为广告样式,诱导用户点击。
5)开屏广告只能呈现一条广告内容。
插屏广告:
1)插屏广告需要在流程结束或暂停才能弹出(如:小说的一个章节结束、阅读完一篇新闻、看完一篇菜谱、看完一个视频等);
2)插屏广告不应该干扰用户正常的使用流程,不允许突然出现,例如:用户每进行一步操作就出现一次。
错误示例:用户在看菜谱的过程中,每操作一步都会弹出此插屏广告,干扰使用流程。
3)若插屏广告素材为视频,需默认关闭视频声音,需由用户主动开启声音;
4)产品功能按钮(如【退出】、【关闭】)必须与广告点击按钮(如【去看看】、【下载】、【打开】等)大小相同,禁止出现功能按钮(如【退出】、【关闭】)恶意隐藏或展示不清晰(颜色过浅、形状过小),导致用户无法分辨,导致用户误触。
错误示例:退出广告的关闭按钮过小,且颜色无法区分;
原生广告:
1)原生广告需在快应用的内容流中,与快应用本身的内容穿插展示;
2)原生广告渲染时,应尽量使用与快应用内容统一的边框、底色、字体,让广告内容不突兀;渲染广告图片素材时,必须要保证广告图片内容清晰可见,可以按等比例进行缩放或者拉伸;
3)产品功能按钮(如【退出】、【关闭】)必须与广告点击按钮(如【去看看】、【下载】、【打开】等)大小相同,禁止出现功能按钮(如【退出】、【关闭】)恶意隐藏或展示不清晰(颜色过浅、形状过小),导致用户无法分辨,导致用户误触。
4)禁止将原生广告以插屏广告逻辑展出;
5)禁止原生广告任何按钮(如:【关闭】按钮)做延迟处理(如:倒计时);
6)功能按钮(如【退出】、【关闭】按钮)与周边区域的颜色需区分,文案需清晰易懂,不能诱导用户点击;
7)禁止在用户返回页面/退出产品时,出现高频次弹窗广告。
8)用户关闭广告后,广告不再继续展示;1分钟内重新操作,不会再触发原生广告。
错误示例:“退出快应用”的文案提示不够明显,且关闭广告后,应立即退出快应用。
banner广告
1)banner广告不允许放置于文本、图片或快应用中其他可点击部分,应与快应用内容之间留出适合空间,避免误点;
2)banner广告不允许与其他类型广告(插屏/原生)重叠展示;
3)用户主动关闭banner广告后,除非切换下一场景(如下一章、下一个剧集等),否则禁止再次弹出banner广告;
4)banner广告用户关闭5次后不应再展示;
5)任何情况下,banner广告均不能遮挡界面的任何按钮。
激励视频广告
1)禁止出现诱导性交互,包含但不限于如下情况:
①激励视频广告没有明显观看提示,未在视频广告按钮上添加视频小图标,或未注明 “看广告领取/抽奖”;
②视频广告窗口中激励按钮唯一出现,未出现“正常领取/放弃领取”的选择按钮,或相关选择按钮延迟出现,按钮偏小等;
③视频激励按钮和“正常领取/放弃领取”按钮位置互换;
④视频广告窗口中无明显“关闭”或“跳过”按钮,如按钮置灰、虚化、边缘化等,难以辨识“关闭”或“跳过”按钮的位置;
2)广告内容中不能含有诱导点击的虚假按钮或内容。
二、广告样式规范
1)广告画面不能为空,广告画面应正常展示或播放,不能有扭曲变形、遮挡、模糊等异常;
2)广告内容不能遮挡快应用界面的任何按钮,不能影响快应用中其他操作;
3)禁止强制用户观看广告且无法关闭,如:广告没有“返回”或“关闭”选项,用户必须点击广告才能退出屏幕;
4)禁止出现广告覆盖行为,即:关闭广告后还有广告在展示;
5)禁止在广告上存在诱导性的虚假按钮或功能,导致用户误触;
6)广告内必须标明广告标识。
三、广告内容规范
1)禁止出现vpn类相关广告;
2)广告界面中不能传播骚扰信息、恶意营销和垃圾信息等;
3)不能出现不良或违法信息(如色情、低俗性暗示、赌博、涉政、涉毒、暴力、违反公序良俗等);
4)广告内容需要符合《广告法》相关规定,不得出现《广告法》禁止的内容。